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申报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为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启动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实施《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告(川消〔2023〕146号)要求,主动向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认真学习最新出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申报要求,主动向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
二、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场所),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予以重点监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且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请各申报单位(场所)于2025年3月3日前如实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报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需在“单位名称”处加盖本单位(场所)印章(无印章的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按手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报送至阆中市南池路161号大队二楼办公室,扫描件发至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邮箱:1195399014@qq.com;
联系电话:0817-6298119,原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因降低规模等原因达不到界定标准的,请报变更说明。
特此通告。
附件:1.《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联系人:王冠,联系电话:0817-6298119)
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月20日
附件1: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数在10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成都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三)任一层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观众席在2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成都市观众席在4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6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有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有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四)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五)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1000人以上的其他非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台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一)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三级以上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宗教教职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建筑在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电子、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停车数量在300辆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独立建造的经营性汽车库,车位数大于60个或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修车库,停车数量在200辆以上的公交车、客车停车场;室内集中布置充电设备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二)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直属的监狱和行政戒毒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成都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央行、商业银行的分行级以上分支机构。
(五)4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七)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
附件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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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阆中市消防救援大队
审核: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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